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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 四: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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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决定

在征收方对征收项目进行评估后,会与被征收人沟通补偿事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征收流程。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往往存在一些违法的情况。比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中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内容及程序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案违法等。比如下面这则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判决观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解读】

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往往会在与多次跟政府沟通无果后,被政府下发征收补偿决定,政府单方面对企业的补偿作出决定。而往往政府所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对补偿金额及方式等都会低于被征收人的预期。甚至很多时候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例如本案中,淮阴区人民政府单方面决定对本案原告何刚的商住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剥夺了其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企业积攒了很多包括客户资源在内的营业资源,在面临拆迁时还是希望能继续经营企业,而非拿了一些货币补偿后将企业关停。企业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要求政府对其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重新获得经营用房或者用地。所以,企业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应了解法律的规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掌握维权时机,对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违法情况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获得平等的谈判机会,或者通过判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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