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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 五: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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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

在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者诉讼,也不搬迁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即强制拆迁。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政府进行强拆也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进行强拆并不都是合法的,比如下面这则案例[(2014)平行初字第3号]——孙璞诉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征收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璞拥有会宁县会师镇北关东路15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368.6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426.7平方米)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168.1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249.15平方米)。2013年3月,会宁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印发会宁县城区砚台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和土地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包括原告孙璞在内的43户居民房屋进行征收并发布了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后被告会宁县住建局委托会宁县广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屋予以评估,确认孙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面积为42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49.15平方米,补偿金额为493954元。2013年6月7日,被告会宁县住建局做出了《关于对会宁县砚台路被征收人孙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决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金额为513954元(含搬迁费、零时安置费等),该决定告知原告可向会宁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2013年6月9日,被告对原告的院落和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法院观点】

被告会宁县住建局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关于对会宁县砚台路被征收人孙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并对孙璞合法所有的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故会宁县住建局作出征收孙璞房屋的补偿决定,并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且违反了法定程序,确属违法,应予撤销。判决确认被告会宁县住建局拆除孙璞房屋的行为违法。

【解读】

在拆迁进行到后期,企业在与政府达不成补偿意见的时候,往往会面临被强拆的风险。有些企业在被强拆后往往非常无助,认为房屋被拆后就服务于政府继续博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事实上,强拆也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比如本案中的会宁县住建局在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严重的违法了法律的规定。

另外,在实践中,往往政府会以拆除违章建筑的方式来进行拆迁,以减少对被拆迁企业的补偿。很多企业因为历史原因等,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有或多或少的欠缺,政府往往以此将企业的厂房和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这里提醒广大被拆迁企业,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也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拆迁部门是不具备自行认定违建和拆除违建的权利的。所以,企业在遇到强拆时,切忌不要慌乱,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强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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