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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取得的土地在转让时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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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国有企业拥有A地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2001年该企业改制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A地块被依法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并登记到甲企业名下。如今甲企业欲转让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甲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甲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本例涉及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问题。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出让都属于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与出让一样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由此可见,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二、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给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拥有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或抵押。”2016年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再次明确规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同权同价意味着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能相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用补缴出让金,那么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也不用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本例中的甲企业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可知,企业可依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等同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相当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甲企业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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