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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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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程序

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采用的是“两公告一登记”,即国家征收土地获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同时,须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应组织听证。对此,国土资源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强调征地前必须履行的程序。

土地征收中易出现的程序问题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时间问题。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把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在上报之前并没有落实发布拟征地公告,而是在批准之后或者上报审批期间才发布拟征收公告。这违反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流程规定,容易导致程序违法而引发纠纷。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内容问题。由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审批事项,须由国土资源部函复告知有关省级政府,省级政府还要对市、县政府上报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予以审核,因此,这里行使的不是征收土地审批权而是审核,地方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应该是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批文,而不是批复审核实施方案的批文。

勘测调查与确认结果的问题。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集体和相关权利人配合政府现场调查确认,这一环节事关其切身利益,也是避免征地后发生纠纷的关键所在。市、县政府国土部门应组织勘测定界,农民集体代表和相关权利人须参与现场调查,最终共同确认勘测调查结果。但调查发现,现实中征收土地勘测调查清单上常常仅有被征地农村集体一方签字的情况,相关权利人的签字缺失。

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问题。拟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求告知被征地农民在法定时限内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是否落实到位,与征收土地程序是否规范密切相关。如果仅是流于形式,违背农民意愿出具了放弃听证的证明,不仅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损,也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征地程序相关问题的建议

完善征地过程监管,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设立两道“关卡”,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在报批前,设立第一道“关卡”,履行拟征地告知和听证告知、征地调查与签订结果确认书、听证程序、落实社保资金等程序。在报批后,设立第二道“关卡”,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收补偿实施等程序。

加强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在土地征收中,应主动公开涉及与征地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要及时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信息,及时公开征地审批结果,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提升土地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征地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部门除须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外,还须培养一支精通法律政策、擅长做群众工作的土地征收队伍。国家征地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与失地农民的沟通、交流,群众诉求的传达,基层纠纷的化解,都离不开征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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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法律特征及改革内容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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