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购学院
400-800-6992    13913866997

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查询?

1612

 

3月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在深入总结近年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亮点内容等进行了解读。小编从中选取实务操作要点编发与大家分享交流。

“谁能查”

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

★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

“怎么查”

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

★强调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薄记载的登记结果。

★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方便人民群众。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能查啥”

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

★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万购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