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用地信息涉密吗?
案情
2016年6月,申请人陈某向G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G市岔羊路片区B1-1地块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原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政府信息。
在G市国土资源局H区分局书面征求第三人M房地产公司意见后,G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该地块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商业秘密,经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陈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中,陈某提供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证据,G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H区分局关于地块出让相关情况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及开发商M房地产公司关于公开地块出让信息的复函,表明项目业主认为有关信息属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公开主体是否是G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查明情况,复议机关认为,G市国土资源局单方面依据项目业主M房地产公司书面答复意见,认定被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依据不充分,决定撤销原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其中对国家秘密的认定还应依据《保密法》进行严格规范的审查。根据本案的情况,虽然《条例》规定商业秘密经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并不等于信息涉及方(可能的权利人)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体,也不等于案件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G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供认定有关政府信息为商业秘密的程序和证据,其认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那么,对商业秘密该如何认定呢?目前,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根据这些规定,
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特性。
实践中,如何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6〕114号)明确,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据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包括土地出让价款等信息具有公开性,不是商业秘密。
因此,涉案地块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原始凭证所载价款信息和缴纳情况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的内容。
问题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本案中的土地出让合同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期限、出让金、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等情况,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正是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格式文本外需要填充的主要内容。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可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前提条件,可以在对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进行适当处理、确保不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进行公开。
问题三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没有不宜为公众所知悉的权利人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问题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由土地使用者持有,行政机关只有相关登记资料,而且登记资料的查询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和程序要求。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因此,本案中陈某向G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对象错误。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信息的查询仅限于执行公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和部分应知晓信息的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但因其所载主要内容即土地出让结果应在招拍挂后按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的要求进行公布,不具有秘密性,因此亦不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G市国土资源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所述信息,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下一篇:写字楼交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