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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土地供给新模式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土地供给新模式

近期,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下简称《试点方案》),提出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城市,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用于出租,随后引发社会各界对此热议。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既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步,也是新型城镇化大背景下住房供应体系的进步。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主要是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矿仓储、商服建设,而这次《试点方案》中的试点是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住宅建设。这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实现了又一次土地用途上的突破,使租赁住宅土地供给体系更加多元化。

同时,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住房政策要以实现“住有所居”为根本目的。近年来伴随城镇化的迅猛发展,大量农业转移人口进城成为“新市民”。然而部分“新市民”家庭住房支出能力相对较弱,发展租赁住房,对于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尤为重要。《试点方案》中的内容正是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是实现“租售并举”的重要举措。通过发展租赁住房,有利于形成一个梯度住房消费市场,更好地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

以前,政府也倡导过发展租赁住房市场,但社会资本并不热衷这个领域。究其原因,大部分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成本较高、投资回收期偏长、利润率较低,静态租赁回报率仅在2%~3%左右,低于5%这一国际合理水平。《试点方案》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有利于合理控制土地成本,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从而实现项目收益与建设运营成本之间的平衡,探索出一套可持续的租赁住房建设开发运营模式。

只要把握好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还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试点方案》中提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超大、特大城市中进行试点。这些大城市大多面临着新一轮城市功能的改造和升级,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人口分布不合理、优化产业结构,必须将部分非核心功能向外疏解,这使得城乡接合部成为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新增长极。集体建设用地在地理位置上与新城区和产业园区毗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恰恰可以满足这些区域新增人口的住房问题,实现“职住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方案》还强调,保障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中的居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住有所居”只是从形式上解决了“新市民”的居住问题,为了保障“新市民”的发展权利,需要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作出更大探索。在过去以户籍人口为导向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只是优先满足户籍人口的教育、医疗、交通、就业等需求。要真正实现新型城镇化,必须让所有人特别是“新市民”能够共享新型城镇化的成果,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切切实实地增加广大居民的获得感,实现广大居民的“租售同权”。

接下来试点工作的落实千头万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探索:第一,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租赁住房,也应坚持“因城施策”原则,实现租赁市场的供需基本平衡,避免阶段性的过度建设或供给不足问题;第二,将“新市民”纳入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体系,使其具有与当地居民一样的承租权;第三,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及消费活动,提供相对优惠的信贷政策,有条件地区还可探索通过住房公积金为项目提供长周期、低利率的的贷款,并优先为缴存职工提供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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