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的厂房租赁纠纷
厂房房租赁市场变化万千,租赁方面的纠纷随之增多。粗略一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 损害赔偿纠纷。 厂房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厂房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二)厂房租赁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厂房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厂房租赁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1)厂房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厂房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厂房租赁关系。
(三)转租纠纷 某高校何同学在校外租了间房子,一次性缴纳了半年的厂房租赁,可住进去没多久,真正的房东就找上门了——原来将房子租给何同学的是前任承租人,此人收取的租金并未支付给房东,而且还拖欠了房东好几个月的厂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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