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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关键信息笔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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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商住用地,出让公告中土地容积率为小于1.8,但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将容积率误写为大于1.8。于是,该公司按2.0容积率进行了开发建设。发现笔误后,国土部门要求修改合同条款重新签订合同,该公司不同意。

在土地招拍挂政策中,没有明确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笔误时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笔误部分不是订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若依合同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国土部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一经订立便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国土部门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种意见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合同约定的事项与招拍挂公开出让公告不一致,违背了公平原则,国土部门可以确认合同无效,责令该公司交回合同进行修正。

评 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涉及出让人与受让人的重大利益,合同中关键信息的笔误有可能导致出让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受损。面对这种情况时,需要从出让合同性质、撤销程序、责任分担等方面进行分析,才能提出具体解决思路。

出让合同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合同性质不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单方变更权和合同解除权。对于行政合同,如果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行政机关更多是运用行政权力,按照行政合同条款,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有关处理、处罚,行政相对方如不服有关行政处理、处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合同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一直存在争议。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出让合同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基于行政行为的依赖利益保护原则,也不宜直接按第三种意见采用行政手段方式处理合同笔误。

出让合同存在笔误如何撤销

出让合同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笔误部分不利于出让方的,继续履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继续履行并不合理。作为合同草拟方的国土部门应主动与受让方沟通,争取通过协商修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行使撤销权。根据该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合同笔误导致重大误解,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过错方需承担什么责任

若通过申请撤销合同的方式处理因合同笔误产生的纠纷,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撤销的原因在于合同草拟方存在过错,故作为过错方的国土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条款多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容,在国土部门发现合同笔误涉及土地规划条件等事项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让方以及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避免受让方按笔误内容实施建设,出现更大损失。

若按合同笔误内容履行该如何处理

通过招拍挂程序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其约定土地规划条件等事项均是在公开出让前已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的报审程序。因笔误导致土地出让合同相关事项与招拍挂公开出让公告中约定不一致的,若需按笔误内容继续履行的,则需要重新履行公示及报审程序后,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及义务,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应按协议补交。

实践中应结合实际区别处理

综上,在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主要条款出现笔误情况时,国土资源部门不宜简单地以责令交回合同进行修正、宣告合同无效等方式处理,避免出现行政相对人以混淆行政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目前,国家对于土地出让合同出现笔误如何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但笔误是因为拟定协议一方的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区分比较清楚。作为过失方的国土部门应当持积极的态度,立即通知受让方暂停履行合同,控制损失范围扩大。与此同时,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是出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构成重大误解,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国土部门应主动与受让方协商处理方案。

实践中,应结合出让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式。若合同笔误部分为约定的出让价款的,按笔误执行将导致出让金流失、低价出让等问题的,应通过协商修正合同或启动撤销合同程序处理。若合同笔误部分为约定的规划建设条件,且受让人已经按照笔误约定的内容取得规划、建设合法手续进行建设,修正笔误须拆除已建设部分建筑,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导致重大损失的,在征询规划、建设等部门意见,并呈报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给予补交出让金调整容积率的方式处理;但受让人尚未建设,实地仍为空地的,应协商按公开出让事项修正合同的方式处理,以保障招拍挂公开出让活动的公平。

对于本案,建议国土部门对该用地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实,了解是否已按2.0容积率进行建设,规划、建设等部门是否按2.0容积率审批了建设手续;若经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论证,项目建设确已无法回转的,在呈报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及公示程序,采取给予该公司办理补交出让金将容积率调整为2.0的方式处理。以上处理思路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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