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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案查处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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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破坏耕地

在具体调查取证和处理破坏耕地违法案件时,该怎么认定、怎么处罚、怎样操作?若尺度掌握的不好,可能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笔者根据日常工作实际,认为查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应当弄清以下几点:

弄清耕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其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除此之外,都不能算作耕地。在调查中,要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去认证是否属于耕地,必须图、表、册和实地“四吻合”。

弄清破坏耕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的规定,破坏耕地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弄清破坏耕地的程度。从以上几种破坏耕地的形式可以看出,破坏耕地行为的实质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耕地质量破坏主要表现为原有耕地出现种植条件恶化、土质退化、水土流失等现象且不易恢复。如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关于《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就指出,土地破坏主要是指土地的耕作层和犁底层被挖走或压实达20公分以上,或者是造成土地灌溉、排水设施损坏和造成土地污染的。在认定中必须抓住这个实质。同时,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应当由土地行政部门勘验认定。

弄清是否构成违法案件。如建窑、建坟的“建”这一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如果刚开始动土就被发现,也没有造成实质的破坏后果,可以认定属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就可以了,不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对于擅自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认定时要把握是否经过批准,是否毁坏种植条件。只要这两种行为同时成立,这种土地违法行为,就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对于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认定上需要把握三点:一是看是不是基本农田?如果发生在一般耕地上,不能认定其属破坏耕地(基本农田)行为。二是看破坏的程度,是否毁坏了种植条件?没有毁坏种植条件,可以予以制止,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其他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只要是破坏基本农田并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就可以认定,而不限于法条中明确列举的活动。对于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认定,也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前提条件不限于耕地,只要是因开发行为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都可以认定。二是开发行为不管是否经过批准,都可以认定。三是达到“化”的程度,才可以认定。

弄清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有三个方面:一是限期改正或治理;二是可以并处罚款;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的按照法条上的规定,千篇一律地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xx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地作出处罚决定。部分地区对此有较为细致的规定,如《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就规定,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下,只能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处罚;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1~0.5倍罚款的处罚;面积在3亩以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5~1倍罚款的处罚;面积在1亩以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0.5~1倍罚款的处罚;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1.5倍的罚款的处罚;面积在3亩以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5~2倍罚款的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必须达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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