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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2018]41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2019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2019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6日

附件:

2018-2019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2018]4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补贴和市区级补贴。

一、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一)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及要求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补贴车辆类型如下:

1、客车

(1)公交车:公交企业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公交车,含城市公交车、镇村公交车从事公交运营的车辆;

(2)其他客车:含道路客运车辆、企业自备车辆等。道路客运车辆指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客车,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客车、包车客运客车、旅游客运客车;企业自备车辆是指企业单位购买的用于企业员工通勤及商务接待等用途的车辆。

2、专用车

(1)邮政、物流车:指获得道路货运资格(总质量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车除外)、提供货物运输的车辆;

(2)市政、环卫、工程车等:提供城市道路清洁环卫、工程维护、巡逻等用途的车辆。

3、乘用车

(1)私人及企事业用车:私人消费者或企业购买的用于自用的车辆;

(2)出租车租赁车:从事城市出租客运的车辆(含网络预约出租车);以整车租赁或车辆共享模式应用的车辆。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各级财政均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要求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中的相关要求以及南京市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财政补贴政策

(一)车辆购置财政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

2019年各类车型补贴标准按2018年标准退坡20%。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分别:为每千瓦600元(40kw及以上)、每千瓦300元(40kw以下),直流充电桩每千瓦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80万元。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依据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的年度充电量在本市范围内达到150万度(含)以上的,给予社会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公交充电设施给予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三、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财政拨付实行分级申报制度: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工商注册登记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消费者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的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按属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 (4S店)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消费者、市属公交企业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区财政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2、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汽车销售机构 (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汽车销售机构 (4S店),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二)财政补贴申报程序:所有申报均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单位至新能源车信息管理平台网站(网站地址:http://221.226.86.226:9012/nyqc/)注册账号;

2、注册账号经所属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可登陆网站进行日常填报(日常填报不受申报日期限制);

3、2018年度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申报平台将于2019年3月1日至3月25日开放申报渠道,企业须于申报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渠道将自动关闭。审核未能通过或逾期未报的,将不再受理。

4、2019年度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申报平台将于当年6月1日-6月10日、11月1日至10日、次年1月1日至20日(年度清算期)开放申报渠道。如至年度清算期申报审核未能通过或逾期未报的,将不再受理。

5、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清算申请报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车辆附件3)、车辆行驶证和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财政补贴的拨付

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拨付至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

年度补贴资金在省清算后,按照省清算核准的车辆数和充电设施数量下达相关补贴资金。市财政将省、市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各区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含区配套部分)发放到位。

四、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2—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证明;

(6)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保证车辆正常运营的承诺;

(8)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9)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10)市级监管平台的车辆接入证明。(私家车除外)

(11)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省属一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2—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购车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的在宁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购车人签署的车辆售价已扣除省市补贴的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2—2)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3-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市级、区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信息报备表;

(4)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6)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充电设施运营电费发票等;

(7)第三方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市级监管平台接入和数据证明,

(9)市级平台提供的已使用全市统一充电AAP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上述材料须按照申报平台上规定的格式扫描上传,原件备查。

五、其他要求

(一)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所有享受财政补贴的车辆,5年内均不得转让、转籍,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

(三)所有享受补贴的车辆不得在南京市域范围外运营,如发现违反规定情形的,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补贴的拨付或要求退回已补贴的资金。

(四)市、区新汽办定期通过市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管。对于新能源车辆规模在50辆以上的企业,须将以往年度已享受省、市购车补贴资金的车辆及时补接入市监管平台。如发现申报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出现闲置、“骗补”等情况,一律停止补贴的拨付,已发放补贴的,申报单位必须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南京市监测平台。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

(六)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南京市监测平台,需使用南京市统一的充电APP。

(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申请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须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车辆服务站,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负责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以及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期内,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如需要重新制定或补充制定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另行发布。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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