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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商铺管理规定

1884
词条: 园区商铺管理

 为维护工业园区内和谐、安定、有序的公共秩序和公平的经营环境以及实施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园区内的食堂、电话亭、百货店等经营场所都必须遵守规定。

一、任何商铺经营人必须合法经营、良性竞争。

二、遵守政府的消防法规,遵守《宝安区“六小”场所消防安全拾规定》。

三、遵守本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及服从园区内管理员依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工作。    

各商铺毗邻方应友好相处,相互间出现的磨擦本着公平合理、友好互助的原则协商处理。

四、园区内禁止流动摊商经营。

五、商铺范围内装修必须向管理处申报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商铺名号或招牌、商铺门檐按园区统一规划进行,在指定的位置安装。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或乱竖宣示牌、广告牌,计罚100元以上违规费并限期拆改。

六、商铺门前使用范围之外的道路场所及空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不得摆放商品、杂物、商橱柜、台桌椅,不得竖广告牌、宣示牌等。 如违反前款规定或扩大营业场所,责令限期搬走或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按每平方米100元计收违规费,没收其物。

七、运输车辆临时装卸货物要调配足够人员迅速完成,不得阻碍道路的畅通。

八、不得聚众喧哗、喝酒嘻闹。早上八点前、中午休息时间、入夜十一时后不得大音量使用音响。

九、自觉维护公用上下水管道、各管线、消防设施。

十、负责门前秩序维护和门前清洁卫生。

十一、商铺内的排水管要设置筛网盖,如发现将生活垃圾利用 排污管、排水管排放到化粪池、排污暗沟,经书面劝告后仍不改过,再发现该行为,计取清理化粪池或排污暗沟一次所需的费用。 商铺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而且拒绝园区管理员执行本规定,园区管理处对商铺经营单位停水停电以履行管理权利。 治安事件提请公安机关处理,违法事件提请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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