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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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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加之,不久前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中涉及到一些税种,一定还有小伙伴对各种税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为大家普及一下喽!

1土地增值税

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2房产税

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4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有前仆后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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