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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本斗争 土地资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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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土地资本斗争

土地资本斗争

土地资本一旦投入,形成渗入土壤的人工肥力,便同土地本身有机地溶合在一起而不可分离。从这个时候起“人工的土地肥力就被算作原有肥力,它的利益将落到地主手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161页)。不管是短期可回收的土地资本,还是较长时间才能收回的土地资本,在通常的情况下,是由租地农场主投入土地的。这种土地资本带来的收入,在租约期间内,归租地农场主所有,租约期满以后,租地农场主对土地所实行的各种改良,就和土地一起变成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当重新订立租约时,不论这块土地是继续租给原来的租地农场主,还是租给另外一个租地农场主,土地所有者都会因为这块土地已经经过改良而提高地租。这样,在租地农场主方面,总是力争把租约期订得长些,以便及时收回土地资本的折旧费以及更长久地占有土地资本的收入。在土地所有者方面,则是密切注意租地农场主在土地上的投资及其效果,力图把租期订得短些,以便及时调整地租额,增加收入。这是剥削阶级内部为分割农业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展开的斗争。

租地农场主同土地所有者之间争夺土地资本收入的斗争,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是不利的。由于土地租约期满以后,土地资本的利息就会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因此,对于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回收的土地资本,租地农场主是不大愿意投放的,这就阻碍着土壤肥力的培育和提高,不利于农业的正常发展。为了消除这种不利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美国、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农业结构改革”,鼓励租地农场主购买土地成为自营农场主。由于这种改革,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合而为一,使租佃农场在农场总数中的比重显著下降。

土地资本的内涵

狭义的土地资本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土地资本”,是指人们对已经变成生产资料的土地进行的投资。马克思曾把土地区分为“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两个性质不同,而又密切联系的范畴。马克思指出:“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称为土地资本。它属于固定资本的范围”。马克思讲的“土地资本”是从价值形式而言的,其实物形态则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在这里,我们将土地固定资产定义为对土地物质本身进行开发,改良所形成的土地使用价值,如土地平整、培肥地力、建造水井、水渠、排水沟、道路等,即狭义的土地固定资产(不包括建造在土地之上的房屋、建筑物等)。

另一方面,广义的土地资本,是指当土地被投入流通,在运动状态中能实现增值,给所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时候,就变成了土地资本。可见,土地资本与前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的运动性和增值性。

土地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财富。土地资产必须能带来收益,并具有可交换性。而土地资本则必须增值并具有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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