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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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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是封建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在西欧,大体是在13-14世纪封建庄园经济趋于瓦解之后,实物地租才占主要位置。中国自战国时期后确立地主经济后,实物地租长期是地租的主要形式。

谷租是中国旧时对实物地租的习称。佃户以产品向地主交纳地租。所纳产品因地而异,一般旱地多以高粱、玉米、小麦、小米为主,水田则以稻谷为主。佃户除交主产品之外,还要交副产品。谷租种类较多,租额高低很不一致。一般水田租额高于旱田。华南沿海及西南诸省租额偏高,华北及西北偏低,华中及华东则居中。谷租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地租形式。

货币地租

货币地租在中国也称“钱租”。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指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农民按照规定,定期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地租形式。货币地租由实物地租发展而来,是实物地租的转化形式。货币地租与实物地租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民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必须把产品卖掉,将其转化为货币后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由分工的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进一步独立出来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引起的。在封建社会早期,虽然货币地租已经出现,但只是偶然的。例如,在罗马帝国,曾屡次试图实行货币地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就曾出现过以金代租的现象,隋唐时期也有货币地租,但都是偶尔出现,以后又都恢复到实物地租,或者只是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只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实物地租才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化。在中国,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货币地租仍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形式而存在。货币地租比实物地租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为,这时农民不但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而且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自行安排农作物的生产。由于农民必须用出售农产品所取得的货币向封建地主缴纳地租,所以农民的个体经济便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框框,卷入了商品市场,从而带有部分商品经济的性质。货币地租代替实物地租使农民对地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是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受到削弱,从而逐渐变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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