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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的原则与政策有哪些?

土地确权是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和政策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归属的行政行为。土地权利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利,确定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归属,既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土地确权是一项政府行为,是从实体上解决土地权利归属问题,土地确权结果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五条都对土地确权登记做了相应规定。

(一)土地确权的原则

土地确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强的工作,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太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确立一些基本的原则来指导土地确权工作。土地确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权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一定要依照有关条款确定土地权属。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土地确权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在于:土地确权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等原因,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使土地确权工作面临相当大难度。因此,在确权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即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确权工作中,要本着促进争议各方搞好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坚持有利于社会团结、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二)土地确权的政策把握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政策把握作出了明确规定,是目前土地确权的主要政策性文件。

第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1.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围海、围湖造地或者因自然力量形成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2.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国家所有:(1)依据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2)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4)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

第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原属于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带地入社和实施《六十条》时固定为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除外。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两者的主体和范围不同,在确定方法上也有所区别。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1)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从事生产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非农业生产活动的,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者土地以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的私有土地,土地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现使用者。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前,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合建的,根据批准文件,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下商场、铁路、人防工程等地下独立建筑物使用的土地空间范围,可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依法使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3)单位和个人通过兼并乡镇企业或接受破产乡镇企业取得的集体土地。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并进行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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