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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建房搞养殖污染饮用水,该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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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占地建房

 

国土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和物质基础。“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土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管护,加大对国土资源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我们邀请基层国土执法人员交流生态资源保护办案经验,今天推出第一篇。

办案经历

我区某乡L村有一天然湖泊。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在湖上修建了无堤防的小沟水库,为该乡2千多人提供饮用水。

2010年10月,L村委会与汪某签订水库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将小沟水库承包给汪某经营,承包期限70年。

2011年9月,N区水利工程管理站公开招标小沟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汪某中标。工程包括“新建管理房”,但未明确建设条件、位置等。

同年11月,汪某以某淡水鱼养殖场的名义,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报养殖生产设施农用地,修建128平方米的水库管理房,未得到回复。

2013年,汪某开始动工建房。区国土房管局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现场制止,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汪某拒不停止,致房屋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位于水库范围内近水十米处,共二层,占地128平方米,建筑面积256平方米,砖混结构。后汪某在小沟水库投放鱼饲料肥水养鱼,严重污染水质。水库暂停向水厂供水,导致L村委会以租车买水的方式解决村民饮用水,引发群众不满,多次集体上访并时有冲突。

L村委会按照乡政府要求,以汪某在水库内投放饲料养鱼造成水质污染为由,作出解除水库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的决定。汪某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汪某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签订的协议。

后养殖场与集镇人员发生械斗,汪某及部分肇事者因此被刑拘。

根据区政府要求,N区国土执法人员迅速出动,调查取证,勘验现场,在提出处罚建议时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中标的水库加固排险工程范围中明列有“新建管理房”,可认定汪某建房行为获得了N区水主管行政部门的许可。汪某于2012年申报过养殖生产设施农用地并报建了128平方米的水库管理用房。虽然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设施建设应进行申报审核,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两部委又于2014年9月废止了该文件,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将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由审核转变为了备案。汪某建房占地面积并未超出其申请备案的面积,其建房行为合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汪某的建设行为未经建设、国土等主管部门审批,且建造的是永久性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占地建设。但因其用地范围在城乡规划范围外,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性质为荒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均不能达到拆除的目的,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汪某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给予没收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件送至我局法制部门审查时,产生了第三种意见:小沟水库为人蓄饮用水,对水质涵养及水源保护的要求极高。汪某在库区养殖、建房、经营等行为,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上述两种处理方式都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现场查看,汪某所建房屋及设施在水库范围内,距水过近,遇洪水上涨或山水冲击极不安全。《水法》第6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建议移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区水务局处理。同时建议区水务局根据上述法律及《防洪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将汪某建房行为认定为在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并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该案经区政府批示,迅速移交区水务局牵头处理,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使小沟水库的环境和水源得到了科学优质的养护。转让协议也因违反了人用饮水水库不准承包经营养殖业的规定,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

之后,水务工程招标项目中的水库管理用房经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科学选址、依法审批,得以合法修建和使用。

办案体会

对于影响附近群众饮用水清洁的占地建房行为,国土部门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无法拆除并有效消除影响时,可将案件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据《水法》《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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